关于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濮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查明,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日作出(2024)豫0902民初11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125466.05元及利息等。因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6月26日指定清丰县法院交叉执行,于2024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立案三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手续,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仅32041.71元,被执行人名下除车辆外,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分别联系原被告双方法人人及代理人,将双方约至执行局释法明理。因双方在审理过程中矛盾未完全解决,情绪激动,执行法官进行了分开约谈,进行释法明理,尤其向被执行人讲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后果及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着重强调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为“老赖”,会造成恶劣影响。
经多次沟通,原告同意在收到被告交来执行款117万元后,剩余款项自动放弃,申请法院执行完毕结案。
诚信是社会道德的底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仅是对以往失信行为的补救,更是内心诚信的回归。每个企业应以实际行动践行诚信守法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 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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