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合作,分包人将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或者公司,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向施工人收取管理费。看似一切都是正常的合作关系,如果双方因管理费出现纠纷,你知道这类案件,法院会如何判决吗?如果施工人主张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会不会得到支持呢?对于分包人的这一行为,法院又会如何认定?相关费用如何处理呢?
原告施某与被告上海某建设公司就是这样的关系,被告将其承接的总包项目分包给原告,原告系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按照工程竣工结算总额的17%计算管理费给被告。
原告按照施工要求,积极组织人员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原被告双方确定造价为456万元。被告收取了17%的管理费即77.52万元。
按照协议约定,被告扣除管理费后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认为除了管理费,原告还应承担其他相关费用,因此未全部支付给原告。随后,原告以被告尚欠其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7万元及利息。被告反诉原告,以原告需要承担审价、修理、鉴定等费用为由,要求原告再返还25万余元。
原告不具备施工资质,被告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原被告双方的分包行为无效,即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虽然协议无效,但被告在原告施工过程中提供了审计、缴税费等一定的管理工作,应当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按17%的比例向原告收取的77.52万元管理费过高,一审法院结合被告在工程中的作用酌情认定其应当收取的管理费为67.52万元。
关于被告多收取原告的10万元管理费不合理,且属非法所得。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不服一审作出的收缴裁定,申请复议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予以驳回,作出了维持决定。
综合本案,施工人没有资质导致协议无效,必然会导致追回工程款存在法律风险,即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虽然协议无效,但是法律会支持分包人在管理过程中的实际管理工作,支付一定的管理费。因此,施工人应当重视资质,在承接项目之前,保证具备承接工程应当有的资质,避免掉入无资质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