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显示,一公司采用签订阴阳合同的手段,将旗下两家公司的股权以虚假价格0元转让给另外一家公司,实际股权转让价格合计超750万元,存在偷税行为,被税务局稽查并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我局于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10月7日对你公司2014年1 月1 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你公司采用签订阴阳合同的手段,于2014年12月19日转让你公司拥有的广西**重工有限公司22.5%的股权和广西*****制造有限公司22.5%的股权给广西****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虚假价格均为0元,实际的转让价格分别为11880000×22.5%=2673000元、21750000×22.5%=4893750元,转让的股权成本均为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少缴纳印花税7566750元(2673000+4893750)×0.05%=3783.40元。
你公司2014年度申报营业收入0元,营业成本0元,利润总额-120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12000元,应纳税所得额0元,税率25%,应纳所得税额0元。
你公司于2014年转让你公司拥有的广西**重工有限公司22.5%的股权和广西*****制造有限公司22.5%的股权给广西****投资有限公司,实际的转让价格分别为267300元、4893750元,两项合计7566750元,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7566750-12000=75547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2014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7554750×25%=1888687.50元。
(一)你公司2014年签订阴阳合同进行股权转让,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导致少缴应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2014年印花税3783.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888687.50元,两项合计1892470.9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金三系统自动计算加收。
(三)你公司2014年签订阴阳合同进行股权转让,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导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定性为“偷税”并进行处罚,处罚决定另行行文。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港口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