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人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样年)未在规定时间披露2022年中期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花样年董事长、总经理潘军,花样年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
花样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潘军、陈新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花样年及潘军、陈新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