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湖南现代农业投资集团旗下新晃晃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晃农公司)和湖南新禹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下称新禹公司)签订了服务费为380万元,2019年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合同。
实施方案被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称怀化市资规局)认定为不合格,要求变更实施方案,但新禹规公司拒绝变更重新编制实施方案并要求晃农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
长沙仲裁委裁决支持新禹公司后,长沙中院先是认定该仲裁存在不当之处,通知长沙仲裁委重新仲裁,后又选择性采信证据驳回晃农公司要求撤销长沙仲裁委裁决书的请求。
而长沙仲裁委拒绝重新仲裁的理由是怀化市资规局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和专业机构,所出具的文件虽然盖有公章,但是没有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的签名。晃农公司因此认为长沙仲裁委和长沙中院“作出了不可理喻、无法无天、徇私枉法、原则性错误的裁决。”
《陈勇评论》发现,甲方晃农公司和乙方新禹公司签订的合同包括“有可能发生的实施方案变更编制工作”,合同还约定:“乙方开展相关工作及向甲方提交相关的服务成果,达到甲方及监管的要求,通过甲方及监管方的评审,有按本委托合同约定收取委托服务费的权利。”
该合同还明确约定:“乙方工作成果质量应符合甲方的要求并满足新晃县及湖南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成果顺利通过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审核并下达正式批复。”
新禹公司该规划编制方案完成后,由新晃县资规局和新晃县政府向怀化市资规局上报,怀化市资规局于2019年6月25日批复同意(怀化市资规局不可能对现场上千个小地块逐一核实)。由于新禹公司该实施方案现场施工时无法实施推进,2019年11月,新晃县资规局和新晃县政府要求变更该规划方案,又向怀化市资规局申请,请示要求批复。
于是,怀化市资规局于2019年12月30日下达了同意变更实施方案的复函。怀化市资规局在2022年4月2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
“由于编制实施方案的技术单位前期勘察工作不到位, 与现场的实际地形、地貌、地理环境不相符,没有做到综合、查明分析评价,实施方案不具备合理性、可行性、科学性等问题,导致实施方案中的大部分地块无法实施,大部分复垦方向发生改变,且还有地块面积缩小,需重编制变更实施方案(变更比例超过 10%,附表确认一期变更93%,二期变更94%),项目拆旧复垦无法全面顺利推进和实施。”
至于怀化市资规局认为“前期勘查工作不到位”的主要原因,甲方晃农公司说,乙方新禹公司根本就没有到过现场进行实地勘查,而是根据2007年至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数据红线图在办公室电脑调出作出的方案,而十多年期间的地形地貌都发生了变化。
新禹公司之所以这么牛,因为他们是没有通过招标程序,根本没有把甲方及规范、质量验收要求以及乙方的责任义务当回事,以非正常的方式参与到该项目当中来的。
乙方新禹公司拒绝按照合同约定重新编制方案,而甲方晃农公司亦拒绝支付后续服务费。乙方新禹公司随即将该争议提交到了长沙仲裁委。
2022年9月13日,长沙仲裁委首席仲裁员李浩波、仲裁员李凤祥、徐显作出裁决,裁决甲方晃农公司支付乙方新禹公司剩余服务费及利息。该裁决的主要理由是:
新禹公司所完成的项目,于2019年6月25日经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通过,完成的实施方案是科学合理的,方案变更的责任不在新禹规划。
甲方晃农公司对于长沙仲裁委这样的裁决理由完全不能接受,他们认为怀化市资规局于2019年12月30日下达的同意变更方案的批复才是最终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文件。
由于新禹公司的实施方案现场施工无法推进,更谈不上按质量要求进行验收,晃农公司作为投资方的甲方,为了达到质量要求顺利进行验收,经新晃县政府,新晃县资规局审核同意,要求重新编制方案,而乙方新禹公司拒绝,违反了合同约定。
乙方擅自中途停止,不仅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还应该对晃农公司进行双倍赔偿,并赔偿延误晃农公司6个月时间造成直接的巨大损失。
晃农公司随后向长沙市中院申请撤销长沙仲裁委的裁决。在此过程中,2022年4月21日,怀化市资规局出具了编制方案变更的《情况说明》,晃农公司将此作为证据向长沙中院提交。
2023年4月10日,长沙中院向长沙仲裁委发出通知,认为根据怀化市资规局出具的这份《情况说明》,该裁定存在不当之处,通知长沙仲裁委于2023年5月20日前重新仲裁,并将仲裁结果书面告知长沙中院。
该回函称,怀化市资规局的这份《情况说明》不是仲裁案件中的证据,在开庭期间,晃农公司都没有提交这份证据,所以应该由晃农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该《情况说明》不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虽然有怀化市资规局的公章,但是没有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的签名。怀化市资规局两次审批的编制方案相矛盾。长沙仲裁委的回函还称,怀化市资规局既不是当事人,也非专业技术机构,《情况说明》得出需要重新编制变更方案实施方案的结论与事实证据不符。
因此,长沙仲裁委首席仲裁员李浩波、仲裁员李凤祥、徐显对怀化市资规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不予采纳,不同意重新仲裁。
2023年6月13日,长沙中院作出(2023)湘01民特93号之二裁定书,驳回了晃农公司的请求。其主要理由是,新晃县资规局和新晃县政府出具了情况说明称变更方案的调整是微小的,而该裁定对于怀化市资规局出具的实施方案调整比例超过10%,需要重新编制实施方案的情况说明没有采信。
晃农公司认为长沙中院选择性采信证据,作出如此罔顾证据的裁定,和长沙仲裁委该案的首席仲裁员李浩波有直接关联。
李浩波之前长期在长沙中院任职法官,曾担任过该院民三庭庭长。《陈勇评论》致电李浩波核实,李承认退休之前在长沙中院担任法官。
首先,甲方晃农公司和乙方新禹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同对于“有可能发生的实施方案变更编制工作”作出了明确的预判和约定,即变更实施方案是在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价格范围之内,且需要满足湖南省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要求,并明确了新禹公司的实施方案必须通过怀化市资规局的审核和批复。
而怀化市资规局根据新晃县资规局和新晃县政府的请求,否定原来的方案,重新作出批复,要求重新编制方案是属于该行政机关的审核审批权力,而且要求重新编制方案的依据是新禹公司“前期勘查工作不到位”造成的,责任理所当然应该由新禹公司承担。
长沙仲裁委首席仲裁员李浩波,仲裁员李凤祥、徐显认为新禹公司“完成的实施方案是科学合理的,方案变更的责任不在新禹公司”是没有依据的,是完全代替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验收合格”行为,十分可笑。
其次,长沙仲裁委首席仲裁员李浩波,仲裁员李凤祥、徐显认为怀化市资规局既不是当事人,也非专业技术机构更是无比荒唐。怀化市资规局是怀化市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机关,怀化市行政辖区内所有国土资源的规划和利用开发都需要通过怀化市资规局的审批,他们更是国土资源的执法部门。
作为怀化市政府的职能部门,怀化市资规局如果不是案件的当事人,那么,谁才是当地土地资源管理的当事人呢?长沙仲裁委怎么能作出如此违反行政管理常识的认定呢?
长沙仲裁委首席仲裁员李浩波,仲裁员李凤祥、徐显还认为,怀化市资规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不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虽然有怀化市资规局的公章,但是没有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的签名。长沙仲裁委的这个认定也是令人贻笑大方的。
政府行政机关的公章是该行政机关意志的体现,是该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证明。只有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的签名而没有该行政机关的公章,才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从来没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文件必须要有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的签名。长沙仲裁委完全是强词夺理,欲盖弥彰。
长沙仲裁委的回函称,怀化市资规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不是仲裁案件中的证据,在开庭期间,晃农公司都没有提交这份证据,所以应该由晃农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晃农公司向长沙中院申请撤销仲裁,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属于该案争议解决的救济途径,是法定程序。仲裁案开庭期间,由于怀化市资规局还没有出具编制方案变更过程的《情况说明》,晃农公司自然也就无法向仲裁庭提供该证据。
长沙中院受理该案期间,晃农公司提交该《情况说明》完全是在诉讼有效期之内,长沙仲裁委以没有向仲裁庭提交该证据为由不予认可该核心证据,完全是违背法律常识,罔顾法律程序,罔顾事实的行为。
蹊跷的是,这样一份漏洞百出,处处都是法律常识错误且逾期提交的回函居然对长沙中院产生了影响,长沙中院从开始的要求长沙仲裁委重新作出仲裁变成了驳回晃农公司的请求,这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这个过程难免不令人产生丰富的联想。
目前,晃农公司以“裁决裁定书事实认定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决,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理由,向怀化市新晃县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而长沙市委第一巡察组正在对长沙市司法局党组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巡察,晃农公司称将向市委巡察组反映长沙仲裁委这一枉法裁决的问题。
晃农公司介绍,为了支持怀化市新晃县的乡村振兴事业,晃农公司的母公司,湖南现代农业投资集团公司出资投入7000多万元保证金,支付给新晃县政府1个多亿的资金进行耕地开发。而新禹公司却通过非正常方式拿到了这个380万元方案编制的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