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技术公司中标黟县某室内装饰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的室内装修工程分包给安徽某建筑公司施工,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就工程价款、合作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安徽某建筑公司依约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双方对案涉工程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后安徽某建筑公司按约完成装饰安装工作。双方因工程价款产生争议,安徽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安徽某技术公司应向安徽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474507.53元及利息,因安徽某技术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安徽某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阶段后,经执行法官经释法明理、督促履行,被执行人安徽某技术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事后,该公司希望法院能够出具该公司信用修复的证明,以消除执行案件信息对企业后续招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不利影响。收到该企业的申请后,鉴于其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信用修复后公司的经济行为仍受限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法院及时向被执行人安徽某技术公司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书》,帮助其修复社会信用和社会评价,为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等方面免除信用之忧。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信用修复机制助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有效发挥司法的挽救功能,努力为企业解难题、优环境,以司法之力护航辖区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