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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两起安全生产领域非现场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4-10-04 09:26:37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舜网讯 为落实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规范执法行为落实精准执法助力企业发展的九条措施”的有关要求,积极探索推行非现场执法模式,充分利用无人机航飞对工业集中区、群租厂房、重点管控企业开展空中巡查,不定期对企业户外作业和动火、高处施工等危险作业进行重点巡查,切实做到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事不扰”。济南市应急管理局通报两起安全生产领域非现场执法典型案例:

  济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20日,历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重点管控企业进行空中巡查时,发现济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院内有人疑似进行无证电焊作业,执法人员立即前往作业现场进行核实,经调查发现第三方维修单位济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张某福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违规进行电焊作业。

  处理情况:济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历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万罚款的行政处罚。

  济南市钢城区某工程施工队未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26日,钢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南部新城应急服务部,利用无人机对工业集中区进行例行巡查时,发现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施工现场存在违规高处作业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作业现场进行了执法核实。经查,该公司的第三方施工单位济南市钢城区某工程施工队未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未配发安全带)的前提下,违规组织两名现场作业人员在距离地面约14米的高处进行安装爬梯作业。执法人员对该冒险作业行为及时进行了制止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济南市钢城区某工程施工队未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钢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0.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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